为规范工业用地厂房分割合并及转移登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助力企业健康发展,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工业用地厂房分割登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含义界定、基本要求、审查程序、登记程序等方面,明确了工业用地厂房分割登记各环节的责任部门、具体情形、办理程序和办理要件,填补了工业厂房分割登记的制度空白,保障企业土地厂房产权手续办理工作顺利推进,进一步推动了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实体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指导意见》提出了工业用地厂房分割登记工作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分割合并对象以及分割合并转让的基本含义,明确了工业用地厂房分割转让基本单元、项目内配套用房、自持面积比例等具体工作要求。
《指导意见》进一步梳理了申请主体、受理主体、审查主体、方案内容等具体内容,明确工业用地厂房分割合并由项目投资运营单位向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并按照厂房基本单元制定分割合并方案,再由属地自然资源局报请同级政府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业用地厂房分割合并方案和分割合并转让条件审核工作。分割合并后需要转让的,转让方、受让方需共同向属地自然资源局提出转让申请,自然资源局报请同级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受让方资格和准入项目进行联合会商研究。
《指导意见》对工业用地厂房分割合并登记和工业用地厂房分割合并转让登记存在情形进行了梳理,针对分割合并前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以及转让登记三种情形,进一步规范了登记要件材料,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指导意见》的印发,完善了自治区工业用地厂房分割登记相关制度,有针对性地化解了当前企业土地厂房产权手续办理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堵点,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筑牢根基、保驾护航。
原标题: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厂房分割登记工作 推动企业土地厂房产权手续办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为本网站转自其它媒体,相关信息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亦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