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人大司法监督、纪委监委专责监督衔接工作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促进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人大司法监督、纪委监委专责监督相互协调,实现业务监督和各类监督有机贯通、形成合力、取得实效。
《规定》的出台,是继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后,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刚性、形成监督合力的又一重要文件,与最高检“积极探索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协同机制”的工作要求高度契合。
《规定》强调,建立健全通报制度、专项监督制度、案(事)件交办转办机制、问题整改反馈机制及其他衔接工作机制,找准监督衔接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提升监督合力,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专业性、协同性和权威性。《规定》提出,检察机关可以就重大、敏感、复杂、疑难案件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事)件,在法律监督活动中发现政法单位存在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政法机关过问、插手、阻挠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等事项,向同级党委政法委提请执法监督建议。此外,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调查和接受监督的单位、个人,可以建议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记者 沈静芳 通讯员 荣海燕)
原标题:增强法律监督刚性形成监督合力 内蒙古五部门出台《规定》建立衔接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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