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内政发〔2021〕4号),市政府印发《呼和浩特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1年5月1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决定从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为确保“证照分离”改革顺利启动、落地见效,2021年6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召开全国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动员培训电视电话会议,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明确了改革要求。7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内政发〔2021〕4号)。
近期,为深化我市“证照分离”改革,“证照分离”改革组起草了《呼和浩特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紧扣国务院部署要求和自治区政府文件相关改革任务,结合我市改革工作进展,全面推进“证照分离”全覆盖。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实施方案》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含总体要求、改革方式、改革举措、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职责、保障措施6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决策部署,持续深化全市“放管服”改革,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模式。
第二部分,改革方式。《实施方案》明确,严格落实中央、地方层面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改革举措,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及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逐一认领改革事项。在全市范围内严格落实523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改革方式,同时将自治区地方层面设定的1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一并纳入改革。
一是直接取消审批。在外资外贸、工程建设、交通物流、中介服务等领域,取消68项中央层面设定、2项自治区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二是审批改为备案。在贸易流通、教育培训、医疗、食品、金融等领域,将15项中央层面设定、2项自治区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
三是实行告知承诺。在农业、制造业、生产服务、生活消费、电信、能源等领域,对37项中央层面设定、2项自治区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告知承诺书、明确告知承诺内容,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并细化制定事后核查、撤销审批等具体监管措施。
四是优化审批服务。对403项中央层面设定、12项自治区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推进改革。鼓励各地区各部门采取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优化受理审批模式等优化审批服务举措,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审批效能,为办事群众提供更大便利。
第三部分,改革举措。从实行涉企经营清单管理制度、深化商事涉企经营登记制度改革、加强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等6个方面,制定了具体的政策措施,保障改革的顺利推进。
第四部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际,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从明确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加强信用监管、实施重点监管、强化行业监管、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6个方面,对加强事中事后明确了责任,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五部分,工作职责。按照《呼和浩特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小组办公室关于增设“证照分离”改革组的通知要求》文件要求,明确细化牵头单位工作职责及成员单位组成。
第六部分,保障措施。从加强组织实施、狠抓工作落实、加强宣传引导等3方面提出工作要求。
三、出台意义
《实施方案》的出台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举措,将促进更多市场主体办证难问题得到缓解、创新创业活力有效释放,为打造全市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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