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对居民医保参保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我市在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大病保险”)。近日,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9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据悉,大病保险基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居民个人不再另行缴费。在结算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同时,一并结算大病保险费用,实现“一单制”结算。
《实施办法》规定下列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出大病起付标准以上的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经认定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及门诊特殊用药医疗费用;比照住院或门诊慢特病享受待遇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实施办法》规定大病保险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具体支付标准如下:起付标准是一个年度内符合政策范围的个人负担费用累计14000元;支付比例是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负担费用按60%支付;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在上述基础上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同时,《实施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有将本人医疗保险凭证转借他人就医的;冒用他人医疗保险凭证就医或将他人医疗费用计入本人住院费用的;采用其他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以上行为之一的,承办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记者 梁婧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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