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稳就业保民生”部署要求,乌兰察布市认真履行“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职能,聚焦基本民生保障工作,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更加牢靠。
一、提升社会救助保障标准
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中“农村牧区低保标准占城市低保标准比例达到75%”的预期性指标,2024年全市农村牧区低保标准占城市低保标准比例计划达到73.8%。截至目前,全市共争取中央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13.5亿元,全部及时、足额拨付至各旗县市区,确保社会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提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发放效率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度复核认定工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截至目前,全市共保障城乡低保对象27.3万户、42.5万人,累计支出城乡低保救助资金6亿元。年初,增发了一次性生活补贴2256.7万元,惠及全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45.1万人。
三、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按照《乌兰察布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将无劳动能力认定范围在原有基础上扩展到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同时,切实加强照料护理资金发放管理,严格要求各地统一使用正确的清册编码,并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照料护理资金,切实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及照料护理需求。截至3月底,全市共保障特困人员2.8万人,累计支出救助供养资金6342.27万元。
四、提升临时救助规范化管理
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管理,完善临时救助档案内容,提高临时救助信息化水平,确保救助信息“机账实”一致;落实急难型和支出型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和苏木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强化急难型救助功能,实行小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同时,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对受灾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截至目前,全市累计实施临时救助1.01万人次,累计支出96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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