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内蒙古4月29日电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高院《关于规范涉企刑事案件审判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大讨论”活动走深走实,近日,兴安盟中院出台《规范涉企刑事案件审判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
该《工作指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服务营商环境的制度体系,填补刑事审判参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制度空白,规范全盟法院涉企刑事案件的办理流程,弘扬审慎谦抑、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以“七项工作举措”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保护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为全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深刻认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切实增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认真甄别,全流程监督,推动涉企案件刑事审判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二是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强化证据审查,准确适用法律,严格把握涉企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标准,严禁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妥善处理刑民交叉问题,严格区分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防止因错误认定给企业造成不可逆的损失。
三是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涉案企业及涉企人员自愿认罪认罚案件,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社会危害性、退赃退赔等情节,对符合管制、单处财产刑、缓刑等适用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
四是对涉企案件判处财产刑时,应当依据犯罪情节、犯罪数额等,综合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履行能力,依法合理确定财产刑数额。
五是对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涉企人员,应尽量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理性、审慎司法,切实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
六是对涉企刑事案件,除了涉众型、敏感案件、疑难复杂案件外,应当严格控制审限,确保在法定审限内快审快结,坚决防止因案件审理时间过长而拖垮企业。
七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企业在经营管理、财务运营中存在风险和漏洞,应当主动向企业、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发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提高涉企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帮助企业完善管理机制,防范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