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商务口岸局深化商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一)审批改为备案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审批改为备案;
(二)优化审批服务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优化审批服务;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备案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根据: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令第23号)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 [ 2019 ] 42号)第十七条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
3.《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商运字 [ 2020 ] 89号)一、(二)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及证书到期换证、变更、遗失补办、注销等业务下放至各盟市商务局。
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 [ 2020 ] 439号)12.规范零售审批。各地在未出台当地审批管理规定之前,可参照此前审批条件执行。
(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优化审批服务: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三、改革举措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审批改为备案
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已列入内蒙古自治区“多证合一”改革事项,不再另行要求市场主体办理备案登记。如企业仍需要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优化审批服务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工作进一步梳理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1.减环节:2018年9月21日将之前由旗县市受理后再报盟局审核,改为由盟局直接受理;
2.减材料:2021年2月23日开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要求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企业提供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减时限:由法定的4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
(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优化审批服务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受理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补充材料不计入批准时间。
四、监管措施
(一)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企业后期监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有关规定,配合商务厅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信用监管,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对失信企业进行公开,并列入“黑名单”。
(二)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0〕7号)《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商运字〔2020〕89号)有关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定,按时组织年度检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成品油流通领域信用体系,加强信用监管。知道石油成品油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完善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对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的行政检查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惩处并公开结果。目前我盟没有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五、主管部门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监管主管部门为兴安盟商务口岸局;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主管部门为兴安盟商务口岸局;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主管部门为兴安盟商务口岸局。
六、其他事项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的相关业务归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兴安盟商务口岸局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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