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限额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达到采购限额标准(8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需进行预算评审。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需进行竣工结算评审。
以上所称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内财购〔2019〕1733号),因政策调整导致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发生变化的,则评审限额根据政策文件同步调整。
二、评审范围
除《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赤政发〔2021〕85号)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亦不对以下项目进行评审:
(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前期工作费和专项评价(估)费项目(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可研编制费、社会风险评估费、环境影响评价费、运营服务费等)。
(二)无行业参考标准的服务类项目(工艺美术类费用、艺术类费用、文物运输费、文物修复费、广告费、布展服务费、规划类费用等)。
(三)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指定品牌、采用不可替代专利或专有技术的项目。
(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紧急、抢险救灾的项目。
(五)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已经审核批准施工图预算的项目。
(六)采购需求无法量化、无法明确技术指标、技术参数具有倾向性的项目。
(七)采购专业的、定制研发的货物服务类项目(专用设备、科研设备、软件研发等)。
(八)缺少评审依据,不能科学合理定价的项目。
三、有关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预算部门(单位)要落实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项目预结算审查,严格控制项目造价,严禁高估冒算。对于不需要评审的项目,各预算部门(单位)要完善内控制度,规范使用财政资金;财政部门要进行预结算审核,加强项目支出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规范评审行为。各预算部门(单位)要加强财政投资项目过程管理,严格控制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依法依规履行程序。财政部门要根据预算部门(单位)实际需求,客观公正的开展评审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将预结算审减率纳入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与年度预算管理挂钩,预算审减率超出15%或结算审减率超出5%的评审项目,超出部分的中介服务费由预算部门(建设单位)或编制单位承担。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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