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续支持国家商品储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继续落实国家商品储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24〕66号)文件要求,承担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盟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以明确,报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备案;承担国家商品储备业务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企业年度承担国家商品储备库存量,占企业全部库容量的比例,计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额度;承储企业资格发生变动时,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变更情况向财政、税务部门报备,以便财税部门及时调整相应免税资格;未实际发生商品储备业务或未取得财政储备经费(补贴)的企业,当年不得享受2023年第48号公告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通知》要求,市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完成了我市2023年承担商品储备任务确认工作,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30家商品储备企业。其中,肉储企业3户、粮油储备企业12户、大豆储备企业15户,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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