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兰察布市二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持续优化乌兰察布市营商环境,加快推进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化、规范化和便利化工作,提升我市政务服务效能,根据2023年12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三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83号)要求各地更新完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乌兰察布市二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清单》),向33个部门征求了意见,并采纳了12个部门的修改意见,其余21个部门无修改意见。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形成了《清单》审议稿。
二、主要内容
《清单》包含市级主管部门、事项名称、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自治区指导部门5类要素。涉及市本级33个部门,共356项。其中:第一部分涉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共345项〔市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广电局)9项、市发改委(国动办、能源局)9项、市教育局6项、市科技局1项、市公安局43项、市民政局6项、市司法局4项、市人社局6项、市自然资源局13项、市生态环境局8项、市住建局27项、市交通局30项、市水利局13项、市农牧局28项、市文旅体局16项、市卫健委21项、市应急管理局13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8项、市林草局14项、市气象局4项、市商务局3项、市邮政管理局2项、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1项、市财政局1项、市档案局1项、国家安全局1项、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项、市消防救援支队1项、市烟草专卖局3项、市委统战部(宗教局、侨办)8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乌兰察布监管分局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集宁海关2项、中国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乌兰察布市分局)17项〕。第二部分涉及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共11项〔市发改委(国动办)3项、市住建局1项、市水利局1项、市农牧局2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项、市林草局3项〕。
政策原文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二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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